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依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ФЗ号《俄罗斯联邦个人信息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法》)制定,明确了 ООО «Кнави Групп»(以下简称“运营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程序及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1.1. 运营方将尊重用户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与自由(包括隐私权、个人及家庭秘密)作为其经营活动的核心目标与前提条件。
1.2. 本运营方《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适用于运营方通过网站 https://knavi.cn 获取的所有用户信息。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个人信息冻结:指暂时停止处理个人信息(为核实信息准确性而进行的处理除外)。
网站:指由图形、信息资料、计算机程序及数据库组成的整体,可通过互联网地址 https://knavi.cn 访问。
个人信息信息系统:指包含个人信息数据库及用于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的总和。
个人信息匿名化:指通过处理,使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用户或个人信息主体的身份。
个人信息处理:指对个人信息进行的任何操作(或操作集合),无论是否使用自动化手段,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检索、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匿名化、冻结、删除及销毁。
运营方:指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人或自然人,独立或与其他方共同组织和/或实施个人信息处理,并确定处理目的、个人信息范围及处理方式。
个人信息:指与网站 https://knavi.cn 用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信息。
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指个人信息主体依据《个人信息法》授权向不特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可公开个人信息”)。
用户:指访问网站 https://knavi.cn 的任何访客。
个人信息提供:指向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传播:指向不特定公众披露个人信息的任何行为(如通过媒体公开、在信息通信网络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访问权限)。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指向外国政府机构、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传输个人信息至境外的行为。
个人信息销毁:指使个人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不可恢复地删除和/或销毁其物理载体的任何行为。
4.3. 向运营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未经他人同意提供其个人信息者,应承担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个人信息处理应合法、公正。
处理目的应具体、明确且合法,不得进行与收集目的不相符的处理。
不得合并处理目的相互冲突的个人信息数据库。
仅处理与目的相关的个人信息。
处理的个人信息内容与范围应与目的相符,不得过度收集。
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及必要时的时效性。运营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更正或删除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
个人信息应以可识别形式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需时间(除非联邦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目的达成或不再需要时,应销毁或匿名化处理。
处理目的 | 通过电子邮件向用户发送信息 |
---|---|
个人信息 | 电子邮箱地址 |
法律依据 | 2006年7月27日第149-ФЗ号《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技术与信息保护法》 |
个人信息处理方式 | 向用户电子邮箱发送信息邮件 |
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后进行处理;
为履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法律规定所必需;
为司法程序或执行法院/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所必需;
为履行个人信息主体作为合同方、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所必需;
为保护运营方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或实现公共利益所必需,且不侵犯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与自由;
处理经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公开或授权公开的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根据联邦法律要求必须公开或披露的个人信息。
运营方通过法律、组织及技术措施,全面保障所处理个人信息的安全,严格遵守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运营方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除非法律要求或用户明确同意为履行民事合同而向第三方提供,否则绝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用户个人信息;
如发现信息不准确,用户可通过发送邮件至 mail@knavi.cn(主题注明“个人信息更新”)自行更正;
个人信息处理期限以实现目的为限(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
用户可随时发送邮件至 mail@knavi.cn(主题注明“撤回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撤回同意;
第三方服务(如支付系统、通信平台等)收集的信息,由其按照自身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存储和处理。运营方不对第三方行为负责;
个人信息主体对可公开信息设置的传输或处理限制,在涉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共或其他合法公共利益时无效;
运营方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个人信息以可识别形式保存的期限不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需时间(除非联邦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
处理终止情形包括:目的达成、同意到期、用户撤回同意、要求停止处理,或发现非法处理行为。
运营方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检索、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匿名化、冻结、删除及销毁;
运营方通过自动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无论是否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进行传输。
运营方在开展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前,须向俄罗斯联邦授权监管机构单独提交跨境传输意向通知;
提交上述通知前,运营方须从境外接收方(外国政府机构、自然人或法人)处获得相关保障说明。
运营方及任何获准接触个人信息的人员,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传播其个人信息(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用户可通过邮箱 mail@knavi.cn 就个人信息处理相关问题向运营方咨询;
本政策如有变更,将在此文件中更新。本政策长期有效,直至被新版本取代;
本政策最新版本请访问:https://knavi.cn/privacy。
We use cookies to improve website performance and personalize content. By continuing to use the site, you agree to their use. Privacy Policy